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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公租房管理规定
2019-08-15 16:58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公租房管理规定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公租房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教职工临时性住房保障问题,满足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需要,确保公租房管理的合理、高效,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5〕126号),《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房〔2015〕155号),《关于公布市级财政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租金标准的通知》(合房〔2016〕6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租房含教师公寓、青年教师周转房两类,是学校为教职工提供的临时性公租房。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

第三条本着公平、公开、公正,政策公开、房源公开、程序公开的原则进行出租。

第四条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管理及解释职权。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五条公租房主要用以解决新进教师、跨校区工作且校区所在地无住房的阶段性居住需求。

第六条申请条件

(一)汇心湖校区教师公寓

1、副处以上、副高以上;

2、在汇心湖校区全日制工作或有完整学年授课任务;

3、引进人才并在汇心湖校区工作;

4、距离学校五公里以内无住房。

(二)鼓山校区青年教师周转房

1、新进青年教师(三年内);

2、引进人才并在鼓山校区工作;

3、在鼓山校区全日制工作或有完整学年授课任务的教职工;

4、距离学校五公里以内无住房。

(三)汇心湖校区青年教师周转房

1、新进青年教师(三年内);

2、在汇心湖校区全日制工作或有完整学年授课任务的教职工;

3、距离学校五公里以内无住房。

(四)专职辅导员按相关规定入住学生公寓的,以学生处另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申请材料

(一)公租房个人申请表(加盖学院或部门公章);

(二)学院人事部门审核(加盖公章);

(三)合肥不动产查询记录。

第八条申请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对照申请条件,向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公租房个人申请表》,并提供合肥不动产查询记录(合肥市不动产交易中心可查询)。

(二)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个人申请及公租房数量,统一调配。

(三)教师公寓一人一间,夫妻双方均在学校工作且符合居住条件的只能承租一间。

(四)青年教师周转房原则上两人一间;双职工一户一间;未能居住在教师公寓的副处、副高以上教职工一人一间。今后根据学校公租房资源情况,可适时调整。

第三章租赁管理

第九公租房承租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教师公寓最长签订五年,青年教师周转房最长签订三年。租赁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3个月前提供相关审核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并公示后,可以续租。

第十条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公租房实行动态管理,申请人必须对使用人情况真实性予以担保。若租赁期间有职工离职,可以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但必须提供相关审核资料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相关费用:

(一)教师公寓按3元每平方每月计算,根据面积按期交纳租金。

(二)青年教师周转房按1.5元每平方每月计算,根据面积按期交纳租金。

(三)水电费按实际用量及校区所属地供水供电公司标准收取。

(四)专职辅导员按规定入住学生公寓的,免收房租,其水电费按规定交纳。

(五)两个校区教职工公租房房租标准、名单由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财务处,入住教职工按月自行到财务处交纳房租。水电费由个人在学校网上缴费系统缴纳。

第十二条教职工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设施损毁的,应当依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教职工不得擅自对公租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公租房原有内部结构和使用功能。教职工基于对房屋合理利用所形成的固定附属物归校方所有,退出时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教职工应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等费用。交纳情况与个人评奖评优、晋升挂钩。

第十五条教职工享有公租房的使用权,不享有公租房的处分权和收益权,其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公租房管理档案,做到入住人员与登记信息一致,实现公租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四章退出管理

第十七条公租房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欺骗取得公租房的;

(二)转租、转借、安排非本校员工或不符合条件的员工居住公租房的;

(三)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租房内居住的;

(五)已在学校5公里内购房,且拿到房屋满6个月的;

(六)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租赁合同应当解除合同的。

第十八条租赁合同关系终止(合同到期、合同解除)按以下程序办理退房手续:

(一)教职工书面提出退房申请报至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接到书面退房申请后,查看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是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做好物品交接,出具证明。

(三)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回钥匙或房卡,更新租房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对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等方式以欺骗取得公租房,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及恶意欠租的,5年内不得享有申请公租房资格;对违规转租公租房的,依法追缴其非法收入,且承租人5年内不得再享受申请公租房资格。改变承租的公租房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他按照租赁合同应当解除合同的,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按规定应退出公租房而拒不退出的,由校方按合同约定责令其退出。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公租房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学校工会、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周转房使用管理办法》(合职院行【2016】82号)废止。施行期内如遇国家及省、市、学校颁布新的管理规定,遵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1: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公租房入住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位

所在单位

参加工作时间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职称/职务

职称/职务时间

本人(及配偶)在 新站区五公里内

是否有房产

申请人类别

教师和专技

党政管理

( )

( )

申请公租房类别

教师公寓( )

青年教师周转房( )

单人间( ) 两人间( )

申请人签字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全部属实,且本人及配偶在新站区五公里内无房产,并保证住宿期间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爱护房屋设施,积极配合学校相关工作,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如在周转期内因个人购房等原因不再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的,将按学校规定退出教师公寓、青年教师周转房。个人不再承租需提前一周提交申请,到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退出手续。

本人已阅读,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部门意见

请对申请人填写的基本信息及名下房产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负责人签字: 所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意见

请对申请人的类别和等级进行说明:

负责人签字: 人事处公章: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

审批意见

对申请人入住资格的审核结果: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公租房管理规定(发文定稿).2docx.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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