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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的通知
2017-05-11 14:54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的通知

合公业〔2016〕213号     签发人:李宏卓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单位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

(一)采购需求包含的内容

1、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预算、采购人基本信息、分包情况等;

2、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3、采购标的数量、技术标准、技术规格、服务内容等;

4、拟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办法等;

5、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付款方式等;

6、合同内容的实质性条款;

7、其他(详见附件)。

(二)采购需求论证项目范围

除下列政府采购项目以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1、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

2、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

3、按照规定进行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直购的采购项目;

4、同一财政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

5、其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对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进口产品须按相关规定报市发改委批准。

(三)采购需求论证内容

1、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2、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包括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发展等目标;

3、采购需求是否完整、明确、体现公平竞争原则;

4、采购数量、采购标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二、规范采购需求论证行为

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要求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依法进行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需求政策要求。

(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小于20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需求论证,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意见;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200万元(含)以上,由采购人组织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

(三)受益对象特定、需由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由采购人组织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四)受益对象特定、需由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以及项目预算在200万元(含)以上,需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征求相关供应商、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论证事项、专家组论证意见、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等;

(五)采购人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需求论证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强化采购需求内部管理

(一) 高度重视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采购单位要加强系统内部采购需求编制、论证等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采购需求论证、制定过程形成完整记录,自觉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

(二)采购需求的主体责任

采购需求论证、制定等工作由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实行采购单位承担主体责任。也可引入第三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委托实施的不能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

(三)采购需求的调整

集采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公开发布后,潜在供应商提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论证理由充分、有助于项目依法实施的意见和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纳,并对采购需求文件作出调整。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参照执行

附件:1.《合肥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货物类需求)》

2.《合肥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服务类需求)》

3.《合肥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工程类需求)》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4日

附件【附件1:《合肥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货物类需求)》.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2:《合肥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服务类需求)》.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3:《合肥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工程类需求)》.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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