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的通知
合公业〔2016〕213号 签发人:李宏卓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单位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
(一)采购需求包含的内容
1、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预算、采购人基本信息、分包情况等;
2、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3、采购标的数量、技术标准、技术规格、服务内容等;
4、拟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办法等;
5、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付款方式等;
6、合同内容的实质性条款;
7、其他(详见附件)。
(二)采购需求论证项目范围
除下列政府采购项目以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1、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
2、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
3、按照规定进行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直购的采购项目;
4、同一财政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
5、其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对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进口产品须按相关规定报市发改委批准。
(三)采购需求论证内容
1、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2、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包括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发展等目标;
3、采购需求是否完整、明确、体现公平竞争原则;
4、采购数量、采购标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二、规范采购需求论证行为
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要求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依法进行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需求政策要求。
(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小于20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需求论证,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意见;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200万元(含)以上,由采购人组织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
(三)受益对象特定、需由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由采购人组织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四)受益对象特定、需由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以及项目预算在200万元(含)以上,需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征求相关供应商、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论证事项、专家组论证意见、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等;
(五)采购人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需求论证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强化采购需求内部管理
(一) 高度重视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采购单位要加强系统内部采购需求编制、论证等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采购需求论证、制定过程形成完整记录,自觉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
(二)采购需求的主体责任
采购需求论证、制定等工作由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实行采购单位承担主体责任。也可引入第三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委托实施的不能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
(三)采购需求的调整
集采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公开发布后,潜在供应商提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论证理由充分、有助于项目依法实施的意见和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纳,并对采购需求文件作出调整。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参照执行。
附件:1.《合肥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货物类需求)》
2.《合肥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服务类需求)》
3.《合肥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工程类需求)》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