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学院工作正常运转,规范学院劳务用工的管理,经学院研究,现将学院劳务用工有关规定如下:
一、学院劳务用工是指搬运(不含个人办公用品搬运)、开挖、抢修、抢险等无需提供材料(或由学院提供材料)的一次性包工类型。
二、凡属学院临时劳务用工,由总务处统一安排。
三、部门需要劳务用工,需填报《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劳务用工审批表》,并说明用工事由及工作内容说明等,经部门领导批准,提前一天交总务处,以便安排。遇特殊情况下(抢修、抢险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手续后补。
四、用工前使用部门确定工作任务,由总务处核定工作量、工种和报酬等,对同类零星用工采用相对集中安排原则,统筹安排临时用工。总务处安排临时工到用工部门工作,由用工部门负责管理。完工后,总务处与用工部门共同核定实际用工天数(或时数)、人数等情况,以便核定与结算临时用工报酬(费用)。
五、凡属学院劳务用工,由总务处统一按月结算,若用工跨月,待用工结束后及时结算。
六、劳务用工报酬(费用)核定与结算:以每天8小时工作制为标准,技术工人每天每人240元、粗壮工人每天每人160元。以后可根据合肥市工资标准及市场变化进行调整。
七、根据用工量大小,采用竞价或抽签方式确定用工单位,建立劳务用工单位库,并接受监审部门监督。
八、凡报销临时用工报酬(费用),需如实填报工作量清单,按程序办理批报手续,因临时用工产生的税金,则由用工单位的个人承担。
九、根据用工量大小,费用在3000元以下由总务处组织实施;费用在3000-20000元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实施;费用达20000元以上的需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凭会议纪要实施,并接监审部门监督。